| 索 引 号: | 11371700004478191J/2025-22999 | 分 类: | 文字解读 |
| 发布机构: | 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5 年 02 月 19 日 |
| 标 题: | 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解读《菏泽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实施意见》 | 发布日期: | 2025 年 02 月 19 日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 内容概述: | 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解读《菏泽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实施意见》 | ||
- 索 引 号:11371700004478191J/2025-22999
- 分 类:文字解读
- 发布机构: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标 题: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解读《菏泽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实施意见》
- 成文日期:2025 年 02 月 19 日
- 发布日期:2025 年 02 月 19 日
- 内容概述: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解读《菏泽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实施意见》
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解读《菏泽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实施意见》
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解读《菏泽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实施意见》
《菏泽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是我市重要的地方性电力法规,自2021年7月实施以来,发挥了积极的政策指导作用,规范了全市的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为及时回应《电力法》、《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等上位法修订,同时有效面对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新的形势变化,2025年1月,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修正了《实施意见》,进一步强化法治在电力领域中的引领和保障作用,维护供用电秩序稳定,保障经济和社会的高质量发展的能源电力供应。
新版《实施意见》自2025年2月18日印发之日起施行,2021年7月30日实施的《菏泽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实施意见》(菏发改〔2021〕58号)同时废止。
新修正《实施意见》共十九条,对15项条款进行了适当修改。其中,实质性修改6条、删减6条。主要修正以下内容:
一是强化部门协作与应急联动。进一步夯实重要输电通道安全,对《实施意见》第四条作出修改,明确将重要输电通道保护纳入地方公共安全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体系,以提升系统性风险防控能力。在第五条中增加气象部门作为电力设施保护责任单位,强调面临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可能对电力设施构成威胁时,强化对电力抢修工作的统筹协调与专业指导。二是完善树木修剪管理机制。针对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树木与线路之间的矛盾,进一步明确了季节性分工。该机制旨在简化流程、提高效率,切实解决“树线矛盾”引发的安全隐患。三是更新电力设施保护范围。为与省级条例衔接,《实施意见》第十条新增第九项,禁止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及相关活动,防范其引发的电力安全事故。且明确将“充换电站、储能电站”等新型电力设施明确纳入保护范围,适应能源结构转型趋势。四是加强用户侧安全管理。明确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可能影响电网安全的用户设备,客户应尽快排查整改,必要时供电企业可按规定程序中止供电,并强调重要电力用户应向供电企业提供真实、准确的设施资料,提升用户侧安全管理水平和全网供电可靠性。五是统一窃电查处标准。对窃电行为进行重新列举,与《供电营业规则》保持一致。并明确窃电量、窃电时间、窃电金额的认定依据为《供电营业规则》。删除的第十六条至二十一条主要涉及窃电查处的具体操作规则,相关认定和处理直接依据《供电营业规则》等上位法执行。
除上述情况外,《实施意见》对有关部门名称进行了统一规范(将“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表述为“发展改革部门”,将“供电公司”统一表述为“供电企业”),并对个别文字和县区联系方式作出相应修改。
本次修订是对我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机制的一次系统性优化,既落实了省级最新法规要求,也结合了本市实际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与经验做法。
市发展改革委将牵头建立健全督查检查机制,推动各项措施落地见效。各县区、各相关部门应根据职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强宣传培训和执法监督,确保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有力有序开展,为菏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可靠的电力保障。
个人中心
鲁公安备案:37172902371875